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

[新聞]民法親屬篇修正 儀式婚改採登記婚

啊!結婚忘登記無效 民法親屬篇修正 儀式婚改採登記婚

2007/03/27 20:38

記者顏瓊玉/台北報導

社會頻傳「結婚未登記」導致婚姻無效或重婚事件,這樣的情形即將隨著民法修正而避免。行政院會明(28)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,結婚要件改採「登記婚」,取代實施長達76年的「儀式婚」主義。

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,第982條結婚的形式要件,明定為「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,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」。修正後,只有依戶籍法做結婚的登記才算結婚,依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,難以證明其已結婚。

這項重大修正可防止結婚未登記的重婚問題,保護善意的第三人。修正案將在立法兩年後實施。不過,這樣的修正,是否意味著未來男女結婚不再需要「宴客」,還需要觀察。

法務部指出,結婚的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,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,就是採儀式婚主義,但儀式婚具有不少缺失與問題,不僅「公示」效果薄弱,也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。

官員表示,修法是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立法,目前國際上對姻婚制度皆採登記制註冊主義,即使中國大陸也已採登記主義,但台灣仍採儀式婚主義為主。 



※來源:東森新聞網ETToday

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7/03/27/91-2073514.htm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